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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创新基金 数学科学学院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4-08浏览次数:3132

 

第一条     数学学院研究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学院办”)根据校研究生院相关章程,统一负责管理校研究生院下拨的“重点学科、交叉学科等研究生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

 

第二条     创新基金由数学学院在读硕士生、博士生基金与应届直博生基金组成。

 

第三条     在每年六月至九月间,学院办组织专家(以数学学位分委员会成员为主),集中讨论并决定创新基金中应届硕士生、博士生、直博生基金资助的人选(每项资助额为1.5-5万元)。

 

第四条     凡获得资助的学生,须提交二至三年的使用预算表(按照材料费50%、学术交流费35%、生活津贴10 %等栏目制定)。其中,涉及固定资产购置的须由学院办公审定、统一管理;受资助学生在毕业离校后须向学院办交还固定资产;受资助学生生活津贴,按学校研究生院相关规定定期发放。

 

第五条     学生使用经费时,须填写经费使用申请表格(见研究生教育中的下载栏目),由指导教师、学院分管副院长签字确认,并经研究生教育教学秘书授权办理报销事务。学院办对于在读博士生、直博生基金中每一立项项目提取其资助总额的少量适当比例用作项目评审等日常管理经费。

 

第六条     凡获得资助的学生,在每年度末须提交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科研进展、科研成果与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条     在每年度末,学院办邀请相关专家(以数学学位分委员会成员为主),并会同受资助学生的导师,共同审议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对存在问题的计划和不合理使用的经费作及时的调整。对出现重大问题的资助项目,可提前终止,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     对于终止的以及正常结题但未使用完的项目经余额,自动留存学院办统一管理。

 

第九条     凡因各种原因造成项目无法按原计划进行的,受资助学生应及时向学院办说明原因,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中止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试行。本办法由学院办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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